巩信用〔20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郑州市、巩义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制度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巩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保证日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履行职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联席办公会议及成员由市政府确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政府办副主任及有关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办公会议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领导小组成员及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可以增减、变更。为便于工作,成员单位确定内部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成员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发函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研究、审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意见、政策措施等;
(二)领导市信用体系的建设、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讨论并决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筹备、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联席办公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二)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和联席办公会议确定的任务,组织对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拟制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管理、维护巩义市信用平台,归集整合共享信用信息;
(四)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调整领导小组和联席办公会议成员;
(五)指导、督促、检查并考核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六)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日常事务的处理及有关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
(七)负责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信用建设相关单位间的沟通协调,指导、检查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及时编发信用信息简报;
(八)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规范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为;
(九)培育信用市场需求,推广信用产品使用范围;
(十)研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联合奖惩机制的建立;
(十一)加强与省、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与沟通,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
(十二)积极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组织开展信用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十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联席办公会议的工作职责:
(一)部署落实领导小组提出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和完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建议,并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三)研究加强各部门、各行业信用工作,推动信息依法公开和共享;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积极参加联席办公会议,认真落实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办公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制定本部门相关工作制度和具体贯彻落实政策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和通报部门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四)加强与各成员单位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的沟通协调,促进部门之间、行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共享,共同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问题;
(五)建立本部门、本系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六)推广信用产品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的使用;
(七)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认真做好信用宣传作用;
(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做好本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社会信用服务中心的联系工作,及时向其反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报送相关信息;
(三)按时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络员会议,负责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确定的相关任务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落实;
(四)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的建议,并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做好日常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六)积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提出工作建议;
(七)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做好信用宣传工作;
(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我市信用体系建设以会议形式作为主要的议事、协调方式。根据会议内容、出席范围和要求不同,主要分为: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扩大会议、联席办公会议、联络员会议等。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
第十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成员单位领导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联席办公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原则上一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联络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以上会议的规模、议题、时间,一般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报请领导小组组长或召集人同意后正式确定。
第十六条 召开信用体系建设各项会议,均要做好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和会议简报工作。
第四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信用体系工作情况的交流,确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向市政府上报本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信用工作推进有关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事项在本单位的落实开展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具体执行。内容包括信用信息指标目录要求报送内容以及工作动态、专项活动、计划总结、领导批示、典型案例等。报送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内容需要保密的,需标注明确。
第十九条 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简报》的编撰、发布,工作简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及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动态;联席办公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相关内容;工作经验介绍;问题情况的反应及解决;工作建议和研究成果等。
第五章 调研督查制度
第二十条根据领导指示或成员单位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涉及本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热点、难点以及综合性、宏观性、前瞻性问题组织调研,并总结、推广各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先进经验。
第二十一条调研形式可采取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调研,委托社会研究机构开展课题调研。工作调研和课题调研均应以调研报告的形式提出调研结论和建议,提交市领导,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二条各成员单位有义务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内部相关工作的协调,确保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标和要求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全市信用体系工作的安排,加强对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重要的工作督查要形成督查报告,报市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巩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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