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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将列入失信名单明确为行政处罚种类

文章来源:新华信用 发布时间:2021-01-22 文字大小: |

1月20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共同关注到了“列入失信名单”问题,认为应当将这一新的处罚形式明确为行政处罚种类。

“列入失信名单到底属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如果属于,到底由哪一级部门才能实施?如何确定程度?如果不属于,那也要有一个规范,包括什么样的情况、什么样的部门、什么样的程度才能列入失信名单,当事人能不能申诉、申诉后是否可以撤销。”包信和委员说。

在吕薇委员看来,将列入失信名单纳入法律适用范围,将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法治水平,同时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也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

吕薇具体建议将列入失信名单明确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将第九条(一)改为“警告、通报批评、列入失信名单”。

“在当前情况下,列入失信名单已经属于典型的声誉罚,也符合修订草案对行政处罚法作出的定义。特别是根据目前实践来看,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名单以后,通常要附带一系列惩戒措施,比如限制新增项目审批准核以及特定行业禁入等等。” 吕薇说。

“现实中信用惩戒已在行政处罚中,比如说机动车违章、‘老赖’惩戒、网络账号的封闭等,但都处罚无据。”姒健敏委员建议对信用惩戒的范围作出规定,比如媒体账号的封闭、使用交通工具限制等等,使法律更为完善。

周敏委员对此表示附议。“对失信行为的处罚有很多,比如限制乘坐某些交通工具,限制出境、出国等等,这些对当事人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周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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