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鄢陵欢迎您! 

安卓客户端

IOS客户端

使用提示:

用手机上的二维码扫描软件拍摄对应图标右侧二维码下载

  • 信用信息
  •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 站内查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信用动态 >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长春市中间商赚口罩差价被罚3万余元

文章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20-03-03 文字大小: |

“我只是个中间人,我也不知道那个口罩是假的……”当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市场监管分局的执法人员找到售卖假口罩的李某(女)时,她感到异常委屈。明明自己就是牵线搭桥,中间赚点辛苦费,为什么自己也要挨罚?

2月21日,宽城市场监管分局接到延边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的线索移交函,李某涉嫌销售伪劣口罩。经宽城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原来当事人李某得知某集团公司某基础设施段急需一批消杀用品,于是把这个信息变成了自己的“商机”。她通过微信群,认识了有货源的孙某,先后从孙某处以1元/只的价格购进假冒品名为“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4000只,以1.5元/只的价格,现金当面交易的方式,销售给该公司的主任纪某,货值金额0.6万元,违法所得0.63万元。

宽城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查清违法事实后认为,当事人李某在购入消杀用品后,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也未向供货者索要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的资质证明。且李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现金当面交易的方式销售口罩。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李某在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病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未依法注册的假冒他人名义生产的医用口罩,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和无证无照销售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宽城市场监管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的意见,宽城市场监管分局秉承从严、从重、从快的案件查处原则于当日结案,并对当事人李某做出了收缴罚没款3.73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件也警示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中间商”们,要学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不要以身试法,守法经营应是经营者时刻坚守的底线。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鄢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鄢陵县人民路916号     联系电话:0374-7166768

豫ICP备09029616号-1   豫公网安备41102402000007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0240007

版权所有:信用中国(鄢陵)     网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