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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预付收费须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0-03-26 文字大小: |

预付收费须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房清江

预付收费是先付费后服务的模式,付了费能否提供承诺的服务存在不确定性,收了预付费的商家卷款跑路的案件频发,充分表明这种模式有与生俱来的信用风险,甚至不排除一些商家恶意设置欺诈陷阱。

针对预付收费的风险,近些年各地通过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试图加以约束。但是总体来看,这些规定还是将预付消费定位于合同关系的范畴,虽为事后违约的处理提供了支撑,但没有对预付消费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的边界作出界定。因为没有提供有效约束,很多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放弃起诉,即便是消费者较真,商家也只是被要求退款,而很难受严厉处罚,这无异是对商家恶意欺诈的纵容。

预付收费所涉及的服务虽然属于市场自主调节的范畴,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更需要外在的规制。防范风险于前远优于发生风险维权于后。众所周知,电商行业正是由于建立了第三方支付的信用风险防控机制,才有了今天的繁荣。同样,对服务行业预付收费的信用风险,也应加快相关法规的制定,实行前置防控,既堵塞风险漏洞,也引导行业服务规范发展。

首先,应严格区分预付收费适用的范围,明确预付适用的禁区,属于即时服务的,禁止预付收费。其次,应严格限制预付收费的权限,设置预收费额度上限以及按期服务收费的时限,禁止强制预付收费。第三,规范预付收费的收费行为,要求建立预付收费第三方支付与担保机制。此外,要规范预收费价格竞争的行为,禁止将预收费额度、时限与价格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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