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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制定住房公积金信用“红、黑榜”!

文章来源:凤凰网山东 发布时间:2019-04-25 文字大小: |

随着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信用”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道德范畴,日益成为新时代里人们的新“名片”。在未来生活中,信用的作用将愈加凸显用,小到申请信用卡,大到贷款买房买车,都会受到个人信用的影响。近日召开的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报送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联合惩戒。

泰安市制定住房公积金信用“红、黑榜”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以及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等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省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在住房公积金领域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制定了《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报送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据了解,暂行办法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信用中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平台报送住房公积金领域“红、黑名单”。其中,“黑名单”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红名单”是指模范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积极维护职工权益,在本地区同行业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单位及人员。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被列为严重失信

对于住房公积金领域哪些情形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暂行办法进行了界定。据工作人员介绍,严重失信情形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少缴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在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出责令限期办理(缴存)处理后,仍拒不执行的。

除了进一步明确严重失信情形,暂行办法还细化了“红、黑名单”的报送流程。据悉,在“黑名单”报送流程中,对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科室、管理部、分中心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群众检举、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经过调查审核处理后,将向政府信用平台报送“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将落实到人

由于对失信行为实施的是联合惩戒,因此,惩戒的方式和手段也是多样的。据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将受到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等多种信用惩戒,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

据悉,联合惩戒措施将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对于“黑名单”单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信用惩戒对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政府信用平台撤销“黑名单”信息。

信用联合惩戒有哪些?

(一)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三)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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