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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信用许昌 发布时间:2018-10-15 文字大小: |

许昌市诚信示范企业联合激励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采购方面
(一)诚信示范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活动,可以享受信用加分等优惠措施,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二)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支持,根据情况实施“容缺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二、科技方面
(四)科技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为诚信示范企业办理行政许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利申请初审、专利纠纷调解等事宜,为诚信示范企业申报各级科技专项资金提供便利,为诚信示范企业办理“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备案、申报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小巨人)专项奖补资金等业务提供便利。
(五)针对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诚信示范企业,加大“科技贷”“科技保”等科技金融产品的支持力度,鼓励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降低实物资产抵质押比例和贷款利率。
(六)诚信示范企业承担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立项后,可按照核定财政补助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启动经费,项目通过验收且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适当增加财政后补助金额。

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七)社会保障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为诚信示范企业优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优先提供政策咨询。
(八)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劳动保障部门有理由认为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诚信示范企业可以免除劳动保障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九)安排职业培训政府补助资金向诚信示范企业适当倾斜。支持诚信示范企业加快企业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养,帮助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四、环境保护方面
(十)环保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为诚信示范企业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十一)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优先安排。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
(十二)住建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为诚信示范企业办理建筑工程资质申办、升级、增项、延期等业务,可以免除资质动态监督检查。
(十三)支持诚信示范企业向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领域拓展业务,符合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优先通过资格预审。
(十四)诚信示范企业可以采用担保函代替建筑业企业保证金,支持诚信示范企业采用保险方式代替质量保证金,除依法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六、交通运输管理方面
(十五)交通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为诚信示范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企业资质申报、升级等业务。
(十六)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在行业管理上,实行差别化管理。

七、税收服务和管理方面
(十七)国税、地税部门开通办税“绿色通道”,优先为诚信示范企业办理涉税事项,优先提供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纳税咨询和办税提醒等服务。
(十八)诚信示范企业可按需领用普通发票,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如需调整发票用量,可按规定即时办理。诚信示范企业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十九)降低诚信示范企业税务稽查执法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推行国税、地税机关联合执法,合并进户执法事项,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二十)诚信示范企业纳入各级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会员管理,可直接向市级税务部门反映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工商管理方面
(二十一)工商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为诚信示范企业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动产抵押登记等业务,缩短办理时间。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解合同纠纷。
(二十二)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和其他规定情形外,工商部门可免除对诚信示范企业的抽查监管或减少抽查频次,同一年度内对诚信示范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
(二十三)工商部门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时,对随机抽到的诚信示范企业采取书面方式和网络监测方式检查,如无特殊情况,不采取现场方式检查。
(二十四)支持诚信示范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河南著名商标,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认定。
(二十五)诚信示范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以在产品包装、广告、说明书、业务函件和其他宣传活动中使用注明有效期限的“许昌市诚信示范企业”字样。

九、融资方面
(二十六)将诚信示范企业获评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十七)将诚信示范企业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的重要参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增加授信额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诚信示范企业适当下调利率。
(二十八)优先为诚信示范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委托理财、咨询等金融服务,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开办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为诚信示范企业办理开户、结售汇及外汇收支等业务时,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二十九)鼓励诚信示范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上市的宣传推广和培训,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采用债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方式融资。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信用信息,提高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
(三十)根据各县(市、区)诚信示范企业数量和分布情况,适当将支农再贷款限额、支小再贷款限额、再贴现限额向诚信示范企业集中的地区倾斜,支持当地金融机构加大对诚信示范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三十一)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诚信示范企业提供优质担保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海关方面
(三十二)许昌海关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为诚信示范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备案手续;优先选择作为海关便捷通关试点;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检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手续;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归类和化验手续;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
(三十三)许昌海关对被确认为诚信示范企业的 A 级企业,根据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适用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实行较低查验率、优先选择作为海关改革试点、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等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中国海关认证的经营者(AEO)的诚信示范企业,在A级企业基础上,同时适用信用担保先行验放、海关企业协调员制度、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通关便利等通关便利措施。
(三十四)对B级企业申请A级管理的,以及A级企业申请中国海关认证的经营者(AEO)的诚信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和审批。

十一、检验检疫方面
(三十五)检验检疫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对诚信示范企业优先实施一类管理、直通放行等措施。
(三十六)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安排办理预约报检手续;优先办理备案、注册等手续。
(三十七)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

十二、评优评先方面
(三十八)诚信示范企业直接纳入守信“红名单”。
(三十九)在各级各部门的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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