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委、各开发区农业部门,委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郑州市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1日
郑州市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建设
“红黑榜”发布制度
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自律意识,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郑州市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通过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主体资质、档案管理、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实施动态信用评定,建立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采用激励、教育、限制、惩戒等方法,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建设,促进我市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合法有效,档案管理真实完整,生产经营行为合法规范,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健全,为郑州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3.国家发改委等29部门《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346号);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
5.省文明委《关于推进全省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豫文明〔2015〕3号);
6.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全市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7.《郑州市“十三五”市场建设发展规划》;
8.《郑州市文明市场创建工作方案》。
三、监管对象
重点围绕诚信经营、文明经商、安全生产、制假、售假、投诉机制、动态化管理等内容,对在郑州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农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方式包括农资生产、农资批发、农资零售等)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四、“红黑榜”的评定规则与发布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巡查、抽检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填报信用评定申请,由市农委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依照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具体开展我市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定工作。信用评定依照主体资质、档案管理、生产经营行为、产品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符合评价标准的,列为红榜;具有评价标准内容但有待改进的,列为黄榜;不符合评价标准的,列为黑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定结果结合实际情况,每季度在本系统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自行发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建设“红黑榜”,并就监管对象提出的异议、建议等进行及时回应,做好政务公开。
五、“红黑榜”动态调整机制
信用评定结果公布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评估、动态监管,根据每季度集中执法检查情况和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相应榜单调整。
对列入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红榜的,发现有轻微失信行为,予以预警提示;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失信行为,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根据评价标准更改为黄榜或者黑榜。
对列入农资生产经营单位黄榜的,发现有新失信行为的,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根据评价标准更改为黑榜;限期整改到位的,根据评价标准更改为红榜。
对列入农资生产经营单位黑榜的,限期整改到位,可重新提请信用评定更改为黄榜或红榜。
六、评价结果运用
对列入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红榜的,实行信用监管,以指导性管理为主,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酌情减少检查和抽检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国家、省、市级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评优评先活动,予以推荐申报;在项目扶持、示范单位、龙头单位评选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享受方面在不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优先考虑。
对列入农资生产经营单位黄榜的,实行常态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根据日常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计划,实施一般频率开展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季度回查,检查单位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做好回查记录。有针对性地做好指导、服务工作,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教育引导鼓励争创红榜单位。警示两次以上的依法公开违法记录。
对列入农资生产经营单位黑榜的,实行重点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和日常检查力度,增加抽检次数,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季度巡查一次,也可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提高检查频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重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屡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从重从严查处,并实施案后重点跟踪检查。在涉及评优推先、示范商户(单位)、龙头单位评选及项目扶持等相关优惠补助、政策享受方面在不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实行“一票否决”。加强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单位进行预警,必要时可依法向社会公告其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相关许可、认证的事后重点监管,列入重点抽查范围,对不能持续保持必备条件的,建议发证部门进行重新审查或撤(注)销其许可证书或认证产品证书,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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